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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七方面支持污染防治攻坚战

来源:      2019-03-15 09:48:43      点击:

2018年,中央政府将集中力量打好几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增加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的财政支持。

   一是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显著改善京津冀地区及周边主要战场空气质量。拟安排试点城市资金138亿元。所有拥有“2+26”通道的城市都将纳入试点范围。考虑到北京冬季奥运会对空气质量的承诺,张家口和汾渭平原部分城市将有序纳入试点范围。支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全面做好柴油车污染控制和大气重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支持实施清洁水安全战争,推动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出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安排资金50亿元,支持构建省际、省际水平生态补偿机制。支持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安排100亿元资金,加大对源头、辽河、黄河等重点流域南水北调工程的支持力度。邯郸、长治、长春等首批20个示范城市实施了治理黑臭水体的激励政策。中央财政安排40亿元,鼓励提前登记。支持中西部地区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质量和效益,引导地方加快完善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同时,渤海综合的强度增加,调整岛屿和水域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提前安排启动资金10亿元,渤海综合管理作为一个关键的支持,坚持的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并支持渤海海岸改造恢复、沿海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DiBiao改革出口的渤海海,等等。三是支持实施净土保卫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安排土壤污染防治资金35亿元,全面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先行示范区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粮食主产区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推动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考虑到当前土壤污染现状不清这个阶段性特点,资金加大了对土壤污染详查的倾斜支持,今后待详查结果出来后,预计修复治理、搬迁避让等工作任务增加,届时进一步研究加大支持力度。

    四是支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在落实地方责任基础上,安排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综合改革等方面资金102亿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动加快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解决厕所问题。支持调整农业投入结构,落实好绿色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安排55亿元,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旱作农业和地膜清洁生产技术,引导农民采取综合措施调整农业投入结构

    五是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态共同体的重要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生态屏障的支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安排721亿元,推动地方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政策加大了对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并根据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和生态保护成效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实施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安排1090亿元。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支持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培育,推动国有林场林区转型发展,推进荒漠化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扩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覆盖面,推动实施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全局治理、系统治理。安排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100亿元,在前两批11个试点基础上,再确定将雄安新区等14个试点纳入支持范围,试点范围基本涵盖我国“两屏三带”重要生态功能区。

    六是支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收费、政府采购等政策,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促进作用。推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修订工作。推广水资源税制度试点范围,分析评估试点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已明确的污水处理费低征收标准,已达到低征收标准的地方,要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征收标准。初步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基本框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七是支持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保的长效机制。强化对制度建设的支持措施,大力支持大气、水、土国家环境监测直管网建设运行,为决策和执法提供基础支撑。保障环境督察和执法巡查工作顺利开展,督促地方政府、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推动生态环保、自然资源两个领域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工作。同时,对生态环保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等制度体系。

2019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策支持力度,紧紧围绕实施标志性战役,确保投入力度与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积极引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强化工作监督、绩效评价等手段,确保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继续强化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的支持,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