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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办法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

来源:      2019-03-04 09:11:48      点击:

】根据《国办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有关要求,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进一步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水河湖〔2019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办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要求,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水利部

2019222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办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856)有关要求,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进一步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对地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给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 评价标准

 ()基本条件

河长制湖长制全面建立。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扎实推进,河湖“清四乱”、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采砂管理、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修复力度大、成效好。

()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

1.水利部暗访发现问题少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2.扎实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长江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较好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3.结合当地实际,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长江入河湖排污口规范整治等专项行动。

4.河长制、湖长制六大任务(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得到有效落实,河湖面貌有明显改善。

5.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推进情况好,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完成并付诸实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

6.群众获得感强、满意度高。

()工作推进力度大

1.以省级党委、政府或省级总河长令形式及时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省级河长按工作规则积极履行巡河责任,并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2.建立并落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河长制办公室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分办、督办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出台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政策措施,有明确的资金渠道。

3.宣传普及河长制政策力度大,社会公众参与意识强,新闻媒体和群众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

()否决项

1.发现和水利部挂牌督办的涉河湖重大问题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水利部部署的涉河湖有关专项整治行动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三 评审程序

对照前述评价标准,遴选出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由水利部商财政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研究确定5个拟激励省份名单。水利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办。

四 激励措施

对每个激励省份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并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规定,具体可由激励省份的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经费使用方向并予以实施,激励资金向基层市县倾斜。

五 其他事项

水利部以及激励省份按职责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拟激励省份名单公示

根据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我部商财政部研究提出了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拟激励省份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拟激励省份名单(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列):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公示时间:2019226日至32日。

联系电话:010-63203342

传 真:010-63202685

水利部: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

近日,水利部出台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

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国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但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等,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桥梁、涵闸、码头等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防洪、航运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态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地根据河湖管理权限,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湖,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严格许可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砂许可应对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采砂船只和机具数量及规格等予以明确规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确保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更多环保及纯水处理设备资讯请关注皙全苏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