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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直排 监管有待加强

来源:      2018-11-13 13:11:41      点击:

】中国四最大和最深的海洋,水质量,最湛蓝的广东南海了,让它成为最早的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发源地,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沿海水域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

    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小组,在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执法检查。从执法的角度观察,缺乏陆源污染控制和监督机制并不完美的出口影响广东省的海洋环境质量。

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很小

    海洋环境污染是陆地污染的主要原因。公告显示,2017年广东省环境的情况,根据海水质量的评价标准,东莞,中山,珠海和其他三个城市近岸区域水质成功率为零;近岸水环境功能区的6710个由中度污染,其中8个在珠江区域,每一个广东东部和西部水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主要污染指数和pH值。

    2016年相比,2017,广东沿海海海水环境质量,上升了5.0%,上升10.8%海水载体,严重的富营养化上涨1.4%,严重的富营养化上升了1.1%

    缺乏陆源污染控制在广东省,主要原因在于城市的污水直排水体,产生黑臭水城市,进而影响海洋环境。

    在广州为例,广州城市大约有1688个村庄工业集聚区,该地区大量低端产业背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初步了解29800 2018“混乱”的地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环境保护部的李说:“在广东没有有效控制陆源废水直接排入海洋,河水的污染重,海洋污染尤其是近岸海洋陆源污染物。临海城市污水率很低,缺乏有效的氮、磷污染控制,沿海部分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部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没有有效的单一的除磷过程,导致大量的氮、磷污染负荷的有效控制水直接进入环境。”

    此外,小型污水管网覆盖率也是原因之一缺乏陆源污染控制在广东省。到20183月底,广东已经建成的污水管网18700公里,只是填补缺口“十二五”规划和建设任务。广州城市管网建设的不均匀密度、雨污水分流系统面积较小,约占30%,3111公里管道差距。

东莞市污水管网已建成3547.6公里主要(包括网络),计划修建1300公里,2018107,已经完成了960公里。在2019 - 2020年计划新的1600公里。东莞市将基本填缝管网络。和填补缺口需要巨额投资1000亿元。

    入海排污口监管机制不完善

    广东海岸线较长,陆源入海排放口数量多,涉及面广,包括工业企业排口、市政污水排口、养殖废水排口、排污河(沟)等,监管、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各类入海排污口审批、监管制度不完善,也是影响海洋环境质量的一个因素。

    2017年,广东省为摸清入海排污口“家底”,开展入海排污口核查、陆源入海污染源统计、编列入海排污口清理名录。通过这次摸查,广东各类陆源入海污染源总数为1138个。

    2018年,国家海洋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意见时则指出,广东省入海污染源2839个。

    摸不清入海排污口的“家底”只是一个表现,根源在于广东省尚未理清入海排污口的监管机制。

    “广东省将入海排污口监管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环境监管一并实施。在项目审批时,对入海排污口进行审批。”广东省副省长叶贞琴介绍说,但是,对于市政污水排口、养殖废水排口、排污河等非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由于监管主体、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不明确,广东省审批、监管工作有待完善和加强。

    换句话说,非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没有明确的部门来承担监管职责。

    叶贞琴表示,目前,广东省入海排污口备案缺乏规范指引。入海排污口设置由审批改为备案后,实施时间较短,缺乏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引,备案材料和具体流程不清晰,各地难以统一、规范地执行备案手续。尤其是未与建设项目直接关联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部门也不明确。入海排污口备案工作分工也不明确,影响备案工作顺利推进。

    此外,广东省对入海排污口的界定标准不统一,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不同口径,评价标准不同,也给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压力。

    海洋环境执法监管有待加强

    广东省海洋工程执法监管职能亟需理顺,环保、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之间存在部门监管衔接不畅、监管措施相互脱节等问题。

    广东省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都有海洋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的职能,“多龙治海”的结果造成了不同监管部门的业务不衔接,各司其职,批准内容如作业船数、作业范围等不同,造成海洋环境监管混乱,非法采砂、排污等问题严重。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何少青指出,目前,广东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防严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执法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海洋工程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有待明确。在现实中,有不少海洋工程,既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同时也违反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比如违法围填海,既没有办理海洋环评,也属于非法用海。如果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来执行,处罚较重;如果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处罚则相对较轻。

    “一些部门在贯彻落实海洋法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比如法律对违法主体处罚力度不够,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处罚最多20万元。”东莞市人大代表叶健雄说,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完善,未能形成合力,也是海洋环境执法力度不足的一个原因。更多环保及纯水处理设备资讯请关注皙全苏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