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升级” 造成重大损失将被追刑责
来源: 2018-09-27 14:45:52 点击:
【】昨天上午,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稿)》。该草案完善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方法、控制标准和防治措施,以满足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草案明确禁止在淮河流域建设化工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向严重污染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限期治理。在规定期限内列入治理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应当及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条例草案、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计划,采取紧急措施,如隔离,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隐瞒水污染事故,不及时排除危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环保及纯水处理设备资讯请关注皙全苏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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