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8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防止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方法”定义了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主体的需要和质量管理、欺诈行为的监控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向公众报告江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惩罚机构禁止购买政府服务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行业和有关人员是被禁止的。结合生态环境监测和质量监督的实践经验,丰富了判断欺诈和欺诈的五个条件,堵住了漏洞。豁免权、宽大处理或宽大处理都是为了减少欺诈的可能性。当事人对欺诈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维护监察机关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过失。
《办法》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在发布报告或数据时,提供与抽样、运输、分析、监测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原始记录、数据和其他材料(包括副本或副本)。之后,也就是说,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或合同期间监测报告或数据的同时,提供相关采样、传输、分析、监测、质量控制等一系列的工作记录(纸质或电子),而报告显示,完全按照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监控体系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全面、准确、真实,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监测数据的主体,其责任从无辜者到问责者。
《措施》的另一章对自动监测质量保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例如,根据自动监测数据合同,业务机构负有法律责任。未签订合同但实际从事运维工作的,视为有合同关系,由双方承担责任。提出了运维机构开展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特别是对自动监控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全过程提出了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必须数字化,传输过程中数据必须完全一致。
规定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政府购买监测服务合同时,要依法履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责任,要签订对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如果监测机构拒绝或无法履行被监督义务的,就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提出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规定对监测单位存在被实名举报、报告不附原始记录且不整改的、被行政部门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聘请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从业等四类行为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提供假材料、损毁移动监测点位或设备、数据传输明显不一致、干扰设备电源网络导致数据异常等情形,查实后直接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对单位及个人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后,《办法》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有公开通报单位及纳入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禁止购买政府环境监测委托服务、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禁止等。同时,设定了三种可免于、从宽、从轻相关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可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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