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主要任务为优化水源地供水布局。加强制度设计,2019年底前修订完善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充足优质的饮用水水源。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入户率达到98%以上,实现城乡居民“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加快推进应急水源地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水源单一城市的应急水源地建设。详情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是保障饮水安全的源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任务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要求,切实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以保障水源地安全为主线,大力加强水源地保护,着力解决水源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打赢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面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任,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在省有关部门的统筹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突出保护实效,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水源地攻坚战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坚持系统治理。合理规划,优化水源地布局,统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各类措施,全面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协作,合力推进全省水源地保护。
坚持风险管控。按照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安全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提高正常供给和应急供给能力。抓好隐患设施和风险点管控,落实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调度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等抗风险能力。
坚持长效管理。明确水源地管理机构,加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因地制宜探索推进全省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和有效模式,切实提高全省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环境隐患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与整治。
(二)达标建设。2018年底前,力争完成县级以上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难以原地达标的不安全水源地替代水源建设及达标。
(三)应急水源地建设。2020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
(四)长效管护。水源地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经费落实、制度建立、设施完善,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
(五)水量水质保障程度。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8%以上。
到2020年,水源地安全保障合格率(已达标水源地与水源地总数的比值)达到98%以上,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全覆盖,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
四、主要任务
(一) 优化水源地供水布局。
1.加强制度设计,修订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是水源地布局与保护的依据。加强各类规划衔接、统筹,突出科学性、前瞻性、针对性,2019年底前,修订完善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优化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布局,实现水源地布局合理、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对水源地安全状况、建设保护范围、管理措施、调(输)水工程、量质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全面提升供水保证率和安全保障程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充足优质的饮用水水源。要按照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科学调度、联合调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根据规划合理布设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从严控制周边产业设置。严格水源地设置,新水源地的设置要符合水源地规划布局和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选址,确保新水源地水量保障、水质安全、无安全隐患。(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3.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设,逐步替代农村水源地。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和“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思路,以水质水量安全保障程度更高的城乡统筹区域供水水源地逐步替代农村水源地,加快建设布局合理、配置均衡、覆盖城乡的供水基础设施体系,稳步做好农村水源地及小水厂“关停并转”工作,不断扩大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覆盖面,不断提高自来水入户率和供水保证率。到2020年,全省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入户率达到98%以上,实现城乡居民“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4.抓好应急水源地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应急水源地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南京(含六合区、江宁区)、涟水、金湖、赣榆、灌云等水源单一城市的应急水源地建设。规范应急水源地管理,划分水源地保护区,编制达标建设方案,开展应急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应急水源地应急启用的调试和演练,保障应急用水需求,提高饮用水应急能力。(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 深入推进水源地风险隐患整治。
1.深入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即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努力实现“保”的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进度滞后的进行跟踪督查;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问题突出的,以及水源地水质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2018年底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移交有关地方实行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2.加强水域流动污染隐患防治。加强危化品船舶航运、码头管控,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禁止船舶在长江、太湖、苏北大运河、通榆河、徐洪河等主要饮用水水源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货物,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苏北大运河等饮用水水源。2020年,长江、太湖、苏北大运河、通榆河、徐洪河等主要供水水体沿线港口、船舶修造厂建成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的接收设施或落实接收措施。(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参与)
3.科学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严格按照原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原省环保厅《关于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件制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严禁随意扩大和缩减禁养区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禁养区内除承担国家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外,不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太湖流域要根据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等)消纳能力确定养殖总量上限,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苏中地区在沿江和水系发达的环境敏感区实行养殖总量严格控制,苏北地区在重点流域保护区实行养殖总量严格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 加快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
各地务必牢固树立地方政府是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在完成水源地风险隐患整治、环境问题整治的基础上,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明确水源地专门管护机构、加强定期巡查、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水源地保障机制。完善水量水质监测和共享体系,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加强督查,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达标建设,即:“一个保障”(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两个达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三个没有”(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四个到位”(管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
对整治难度太大、已明确关闭的个别水源地,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替代水源地,并同步完成替代水源地的达标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四) 继续强化水源地监测预警与数据共享。
1.加强水源地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水源地、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水源地水质、水量、重点入河排污口和农村供水监测体系,加强饮用水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风险监控力度,根据水源地水质特征布设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间隔时间不得长于2小时,动态掌握水质和风险状况。建设水源地保护区视频监控系统,防范无关船舶在保护区内违章锚泊或作业。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和风险监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江苏海事局参与)
2.加快建立水源地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利、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事等涉及水源地保护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力争2018年底全省水源地信息共享平台上线,便于省、市、县实时查阅了解水源地基础信息、监测信息、空间信息、管理信息和安全风险信息,为水源地日常管理和保护提供信息支持。(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五) 建立健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
1.明确管护机构。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明确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严格的水源地管护制度。
2.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和执法。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一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严格水源地综合执法,严肃处理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3.定期开展水源地有关评估。逐年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水源地长效管理与保护评估,每两年组织1次应急水源地综合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评估为不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立即组织整改。
4.建立电子档案。按照“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建立水源地、应急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电子档案,对于有变动的内容须同步更新。
5.提高应急防控能力。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和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好水源地突发性事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快速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实施计划,制定关键性工程专项方案,监督指导地方实施,并加强政策引导、技术指导。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强化上下联动,守土有责,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各项关键性工程建设。
(二)严格督查考核。根据各地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将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考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地方为主、上级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水源地建设、管理与保护的工程建设经费、污染隐患整治经费、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办法,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水源地纳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
(四)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保护水源地安全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反映公众意愿,建立水源地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两微一端”新媒体作用,用好新闻发布会制度,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宣传保护成效,增强群众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更多环保及纯水处理设备资讯请关注皙全苏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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